图为缴获的部分毒品。 邓菲 摄
中新网西双版纳1月4日电 (马兴立李喜梅)毒贩弃车逃窜,民警鸣枪无果后果断跳河追击。4日,云南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通报称,该支队2022年破获的一起特大贩毒案于近日结案,经延伸共缴获毒品冰毒46.2公斤、毒资88万元,抓获贩毒嫌疑人3人。
“你好,边境检查,请出示有效证件。”2022年8月2日8时许,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民警像往常一样正在边境某乡镇开展公开查缉。两辆汽车一前一后向查缉点驶来,正当民警准备对其检查时,后车突然调转车头。执勤民警口头制止,让其停车接受检查,但驾驶员依然掉头往边境方向驶去。执勤民警立即驱车追赶。当追到一个边境小路时,驾驶员突然弃车窜入了玉米地。
图为缴获的部分毒品。 牛毓菁 摄
“站住,不要动!”执勤民警一直追到河边,驾驶员跳河企图逃脱。执勤民警鸣枪无果,便立刻跳入河中紧追,在上岸后将其抓获。执勤民警对驾驶员岩某的轿车进行搜查,从车辆后排座一个纸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42块,鉴定称量后为毒品冰毒共计23.4公斤。
经案件延伸,同日该支队移民管理警察在边境某镇将完某、岩某香抓获,并查获毒资88万元,缴获冰毒41块,共计22.8公斤。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与缅甸、老挝接壤,边境线长966公里,边境一线无天然屏障,毗邻毒源地“金三角”,是中国禁毒斗争的前沿阵地。(完)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