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换帅凸显“大象”转身之困******
时隔逾13年,全球最大车企掌门人变更。1月26日,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召开董事会,宣布丰田章男将卸任丰田汽车社长,转任丰田汽车公司会长,社长职位由丰田汽车公司旗下豪华品牌雷克萨斯负责人佐藤恒治接任。该项任命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生效。
日本企业的“会长”职位要高于社长,但舆论普遍认为,社长才是企业经营的真正决策者。这意味着,丰田章男将退居“二线”,同时这家全球汽车巨头也将重新开启由丰田家族和外姓人士轮流担任社长的新时代。
作为丰田汽车创始人丰田喜一郎之孙,丰田章男于2009年6月临危受命。上任之初,适逢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公司财务严重赤字,尔后又经历了全球大规模产品召回、日本大地震、芯片短缺、新冠肺炎疫情等多重考验。对此,丰田章男不断推进内部重组改革,并全力打造TNGA(丰田新全球架构),提升产品力。目前包含大发和日野在内的集团年销量突破千万辆,超过大众汽车集团,已连续3年成为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商。
在带领丰田全球销量夺冠的同时,丰田章男误判了全球汽车产业变革趋势。基于对混动技术和燃料电池技术优势与自信,丰田意图跨越纯电阶段,从混动直接跃升至氢燃料。与丰田不同的是,中国在新能源汽车技术转型战略中,选择了以纯电动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的突破口,改变了全球汽车产业格局。
得益于良好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和企业的集体拼搏奋进,以及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不仅连续8年稳居全球第一,而且成为引领欧美汽车企业加快向电动化转型的重要力量。
问题在于,面对全球汽车产业电动化浪潮,丰田章男并不认同电动汽车的发展路线,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炮轰电动车”,并表示“电动车既不环保也不省钱”“电动车越多,二氧化碳越严重”。
掌门人的态度必然会影响丰田在电动化上推进的决心与速度。面对电动化浪潮澎湃,虽然丰田在3年前也曾推出电动化战略以及e-TNGA平台,丰田章男更是一口气携15款全新电动车亮相发布会,但时至今日丰田的纯电车型在市场上并没找到存在感。公开数据显示,去年特斯拉全球电动汽车销量超过130万辆,比亚迪纯电动汽车销量超过90万辆;丰田的纯电动汽车销量则不及前两者零头,而其试图重新定义纯电动产品的bZ4X,被网友讥讽为“验证码”车型,在市场上根本没有存在感。
“我是老一代,也感受到了作为‘造车人’的局限性,我认为有必要在新的时代隐退。我相信,在过去的13年里,我已经为传递接力棒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新的管理团队肩负着将丰田转变为移动出行公司的使命。”很难想象,在线上发布会上如此讲话,是丰田章男对自己的真实评价。不过,这也从另一个维度凸显了当下“大象”转身之困。
“大象”转身之困,既在于企业对过去思维定势和旧有路径的依赖,也在于庞大组织结构和复杂低效流程的拖累。其实,面临赛道切换时,“既要又要”两个目标同时存在,常常使得越是成功的车企,越会显得左右为难。此前,大众汽车集团首席执行官赫伯特·迪斯也刚刚卸任。与丰田章男在电动化上的“保守”相比,迪斯虽然更加激进,但也在集团内部饱受争议。而软件开发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和预算超支,最终成为其不得不下课的导火索。
船大难调头。面对全球汽车产业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前传统车企都在摸索中前行,而企业掌舵者的眼光、态度和决策无疑将深刻影响企业未来。换帅后的丰田和大众,能否在汽车变革新时代突破转型之困,守住领头羊位置,显然还需要时间来检验。 (杨忠阳 来源:经济日报)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