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发布会现场。 韦香惠 摄
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仍是防控重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米锋在会上表示,实施“乙类乙管”措施后,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仍然是防控重点。
他表示,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高风险人群较多、人员集中,疫情传播风险大。要加强健康监测和早期干预,确保重症高风险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转诊、及时救治。
他提醒,商超、物流、餐饮、交通等行业的从业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症状及时报告。
新妆亮相的北京市“新地佰”商场布置了中国农历新年装饰,年味十足。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重点机构和场所加强监测实现疫情早发现
中国疾控中心传防处研究员常昭瑞表示,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速度快,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密集,一旦有传染源引入,短期内易造成传播扩散,对老年人影响比较大。在落实好重点机构和场所常规防控措施下,通过开展健康监测、抗原或核酸检测,及早发现疫情是关键。
对于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的场所,一是每日至少开展两次全体人员的体温检测和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监测。二是根据机构是否采取封闭管理,对机构内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分类开展定期核酸或者抗原检测。如果出现可疑症状,要及时采取核酸或者抗原检测。
此外,医疗机构重点要做好重症高风险住院患者的抗原或核酸检测,及时发现和管理感染者,降低疫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和扩散。对于其余重点机构和重点场所工作人员要加强监测,如果出现症状时,要及时进行抗原检测和核酸检测。
医护人员在卫生院为患者送上中药。 杨华峰 摄保障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提倡无接触服务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一级巡视员耿洪洲表示,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也是消费旺季,大家会集中置办年货过大年,商场超市客流量会比较大。为此,商务部加强市场监测预警,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大备货力度,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充足。
同时严格按照“乙类乙管”总体方案,落实不断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制定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等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明确防控制度、环境卫生、员工卫生防护等要求,指导行业做好防控工作。
一是加强人员防护。做好员工自我健康监测,如有相关症状,要及时报告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符合疫苗接种条件的员工需要完成疫苗加强接种,实现“应接尽接”;员工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等防护用品;引导顾客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不再测温和查验健康码。
二是加强环境卫生消毒。商超、农贸(集贸)市场要加强通风换气,每日开窗通风2-3次。商超要对公共用品和设施,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2次,及时清理垃圾,保证消毒频次和效果。农贸(集贸)市场要对批发档口进行集中统一清洁消毒,维护好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整洁卫生。摊位经营者应履行“一日一清洁”等要求,每日营业后要及时消毒。
三是提倡无接触服务。鼓励顾客优先采用扫码付款方式结帐,尽量减少人员接触和排队时间。鼓励线下与线上购物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即时零售、网订店送等服务。(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