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2月9日下午,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在沙特首都利雅得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沙特王储兼首相穆罕默德、埃及总统塞西、约旦国王阿卜杜拉二世、巴林国王哈马德、科威特王储米沙勒、突尼斯总统赛义德、吉布提总统盖莱、巴勒斯坦总统阿巴斯、卡塔尔埃米尔塔米姆、科摩罗总统阿扎利、毛里塔尼亚总统加兹瓦尼、伊拉克总理苏达尼、摩洛哥首相阿赫努什、阿尔及利亚总理阿卜杜拉赫曼、黎巴嫩总理米卡提等21个阿盟国家领导人以及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盖特等国际组织负责人出席峰会。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题为《弘扬中阿友好精神 携手构建面向新时代的中阿命运共同体》的主旨讲话。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中国色”的天空
战机护航、礼炮鸣响、王室迎接……7日,当习近平中东之行的脚步踏上沙特铺就的紫色迎宾地毯时,象征中国国旗的红黄两色彩带划过天空,中沙友好的又一个历史性画面定格。
一片“中国色”的天空,是沙方精心准备的最高礼遇,向世界传递这次跨越7600公里“握手”的热情温度。此行,习近平为传承友谊而来,为开创未来而来。
“中方把发展对沙特关系置于外交全局尤其是中东外交的优先方向”,习近平在访问中指出。萨勒曼国王则表示,中方的利益也就是沙方的利益。
双边关系的优先级在“中沙峰会”时间里进一步确认提升。双方商定每两年在两国轮流举行一次元首会晤,将中沙高级别联合委员会牵头人级别提升至总理级,签署20份合作成果文件……
世界瞩目这次中沙之间的历史性“握手”。石油,但不仅是石油,有外媒称,沙特仍然是中国最大的石油供应国,中国也仍然是沙特石油的主要买家,“但这只是拼图的一部分”。
此访亦铺展了中沙全景式多领域的合作,从5G通信到合作探月,从投资司法到人文交流。双方尤其强调,继续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沙特“2030愿景”的对接。
“2030愿景”被喻为“沙特式改革开放”,核心目标是实现经济多元化,其最重要途径是发展制造业,而中国正是世界公认实力强劲的制造业大国。
评论称,中沙合作进入更广阔的历史机遇期。
两张历史性合影
“习近平此行不仅事关中国与阿拉伯世界领头羊——沙特的关系,而且事关中国与拥有5亿人口的整个阿拉伯世界关系的未来。”有外媒观察说。
9日,习近平中东之行第三天。两张合影,定格了新时代中阿关系的历史性瞬间。
一张是参加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的领导人合影,一张是参加首届中国—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峰会的领导人合影。照片中,习近平同与会阿拉伯国家领导人并肩而立,大家面带微笑。
两场峰会均为首次召开,其规模之大规格之高,既是双方传统友好的水到渠成,也是未来合作提升之所需,外界称“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在上述两峰会上分别提出中方对加强合作的构想,包括中阿务实合作“八大共同行动”、未来3到5年中海合作五大重点领域等,得到与会各方响应。中阿峰会一致同意全力构建面向新时代的中阿命运共同体,中海峰会决定建立并加强中海战略伙伴关系。
“正如你们今天在中阿峰会上看到的,我们所有人都对建立与中国的伙伴关系有着强烈的兴趣。”沙特外交大臣费萨尔表示。阿曼《祖国报》社长马哈尔则说,中海峰会上,中国道出了海湾阿拉伯国家人民的心声。
中国巨大的感召力在两场峰会上尽显,也显示出约占世界人口总数1/4的两大力量,正朝着命运共同体的方向前进。这将在世界版图上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一次次打开的门
峰会时刻外,习近平中东之行的工作时间,几乎被密集的双边会见所占据。
最繁忙的时候,从9日8时到12时,一上午有7位外国领导人接连走进中国代表团驻地。而习近平当天,一共会见了近20位外国领导人。
会见厅一次次打开的大门,见证着世界与中国一次又一次的“双向奔赴”,也定格着中国元首外交的一个个历史性瞬间。
“中方在国际场合秉持的立场正义公道,提出的倡议主张积极且富建设性”“中国始终坚持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致力于为全世界人民谋福祉”“很高兴有中国这样的伟大朋友”......
从前来的各国领导人眼里,世界看到这样的一个中国——和平、正义、友好……
中国也用自己新的发展,为世界带来新机遇。战略对接、深化合作、“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在习近平“面对面”的讲述里,踏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中国,带给世界的是更多机遇。
“推开中国的大门,各国预见一个更好的自己。”有评论如此指出。
这是中国的吸引力,也可以解答为什么从巴厘岛到曼谷再到利雅得,中国所在之地,宾朋纷至沓来。据统计,三次出访中,习近平已累计与40多个国家领导人举行双边会见。
“德不孤,必有邻。”中国的朋友圈越来越广,新朋友越来越多,老朋友越来越铁。你来我往中,正是中国与世界的相互成就。(完)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