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的翅膀》:人物成长与家国情怀同频共振******
作者:张德祥(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
在湖南卫视播出的现实军旅剧《勇敢的翅膀》,给荧屏带来一种特殊的青春气息。作为国内首部以空军轰炸航空兵战斗生活为题材、以K型机改装为背景的长篇电视剧,该剧表现军人的故事,军人的风采,令人眼前一亮,视野大开。
在题材上将“军旅”与“成长”融合,是《勇敢的翅膀》的一大特色。作为轰炸机飞行员,肩负特殊使命。特殊使命需要特殊人才。特殊人才是怎样锻造出来的?该剧讲述新一代飞行员的成长过程。主人公秦朗个性强,不盲目随大溜,凡事要经过认真思考。这种性格在纪律严明的军队中显得有些不合群。由一开始被淘汰到成为优秀的轰炸机飞行员,他的成长经过了一系列磨炼。比如,秦朗为找专家违规开车,路上救人,却被误认为是撞人者。这是对他的一种“信任”考验,也是促使部队领导进一步认识他的过程。还有飞行中突发“特情”,他的女朋友谈小雅的“间谍”嫌疑等,在一次次考验中,他奠定了信任与忠诚的基石,练就了不为困难和挫折压倒的坚定意志,最终使坚强个性与纪律性达成一致,使坚定意志与忠诚信任达成一致,把个人才情融入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之中。谈小雅的成长过程也是如此。她经历了诸多挫折,但初心不改,发挥技术特长,为提高轰炸机的电子对抗能力尽职尽责。可见,新一代青年人在部队的锻炼成长,不仅有先进的科技知识武装,更有思想品质和军人素质的锤炼,从而折射出我军新时代现代化建设的风貌。
围绕男女主人公的成长过程,与主人公搭配工作的角色也是饶有趣味。作为机长,也是秦朗上级,丰雷作风正派、纪律严明,与秦朗多次发生冲突,甚至严厉训责。但严师出高徒,二人由开始的情绪对立,到真正相互了解彼此,终于找到了问题症结。丰雷为了解决秦朗“特情”处理上的问题,从心理入手,对症施策。而与丰雷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电子对抗旅刘队长,作为谈小雅的上级,刘队长深谙部队规则,事事请示,时时请示,看起来遵守规则,实则是不担责任。谈小雅帮助功勋团侦查干扰电台,刘队长认为这不是我们的本职工作,也不符合工作程序。但当谈小雅的工作得到功勋团的肯定,收到感谢函,刘队长又因感谢函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而恼羞成怒。这个形象很有典型价值和镜鉴意义,他最大的错误就是在其位而不担其责,没有创造性开展工作。同样都穿着军装,怎样才是优秀的军人,看的是格局、品质、境界。要飞翔,就必须有勇敢的翅膀。此外,剧中出场的其他人物如陈团长、叶教导员、杨政委、吴汉等,也都有血有肉,真实生动,体现了我军的军人风采和军民鱼水情。
“真实”也是观众网友评价《勇敢的翅膀》时的高频词,创作团队深入一线部队实地采访,从轰炸机航空兵的生活中汲取鲜活素材,创作过程历经6年。剧中不乏精彩作战演习场面,如低空飞行钻山谷、突破雷达监视实施临空轰炸、空中停车重大险情等。观众身临其境地跟随剧情走进军营,了解轰炸机航空兵这一群体的工作,直观感受改革强军取得的成就。可以说,《勇敢的翅膀》推动了军旅题材范畴细分深化,实现了创作边界的多向度探索。
军旅剧,带有军人的阳刚之气,能振奋士气民心,是民族精神的一种具象体现和审美升华。贯彻新时代党的强军思想,讲好新时代军旅故事,展现中国军人的风采,是文艺创作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看,电视剧《勇敢的翅膀》向当下观众传递敢为梦想拼搏担当、敢为使命奉献牺牲的军旅精神和中国军人积极进取、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貌,展现出军旅题材电视剧的强劲生命力,为今后军旅题材电视剧的创作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15版)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